急性胰腺炎以疫情为借口不收住院,赔偿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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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月30日凌晨,宗某出现腹痛呕吐。年1月30日上午至某市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疑为胰腺炎,医院就诊。年1月30日中午,医院影像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脂肪肝。诊断为腹痛,但以防止院内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医院就诊。年1月30日17时19医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脂肪肝,糖耐量异常,电解质紊乱。入院后予以对症治疗,年1月31日上午8时55分,患者宗某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记录显示:死亡日期年1月31日8时55分。死亡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脂肪肝,糖耐量异常,电解质紊乱。

原告认为2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宗某死亡,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宗某死亡当日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随后经某市卫健委委托南京医科大学进行尸体解剖。医院诊断错误,明知为急性胰腺炎而不及时收住入院,贻误治疗时间。医院存在诊断不全,认识不足,治疗违反规范,抢救措施失范和不力,医患沟通不实等违反医疗规范常规的过错。医院和医院的过错是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宗某的死亡应当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表示惋惜,愿意在司法鉴定意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赔偿项目及金额应当按法律标准认定。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宗某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所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医院的病历中无宗某生命体征的检查记录,未查心电图、肾功能、血气分析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存在过错;患者宗某上腹部CT提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血淀粉酶、脂肪酶显著增高,医院未能进行相应处理,未告知患者需要禁食,未予以收住入院治疗(听医院自定的疫情防控要求),亦未能建议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对患者的病情预判不足,存在过错;医院未向患方告知其病情的危重性,导致患者离院时对其自身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相应重视医院就诊,存在过错。(二)医院诊断患者为重症急性胰腺炎,符合诊疗常规;患者住院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预判不足,未能及时行心电图检查并复查心肌酶,未行血气分析等必要检查以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未进行心电监护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存在过错;患者血常规提示血液浓缩,医方未能针对血液浓缩给予充分液体补充,液体复苏明显不足。患者上腹部CT提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护理记录患者烦躁不安,自感腹胀,医方始终无胃肠减压。患者主诉出冷汗,测得患者血糖偏高,医院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仍未行相关检查了解患者器官功能情况,未能及时请ICU会诊,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对患者的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存在过错。(三)医院在对患者宗某的治疗过程中,均对急性胰腺炎的风险缺乏正确评估和预防措施,治疗不力,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在后期患方未按医方建议入住ICU也是病情快速进展未能及时发现的因素之一。鉴定意见为:医院、医院对患者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之间为宜,建议医院在其中承担60%,医院在其中承担40%。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患者宗某因腹痛呕吐至医院急诊治疗,医院影像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脂肪肝。医院未能进行相应处理,未予以收住入院治疗,亦未能建议转至医院进一步诊治,对患者的病情预判不足,存在过错;且未向患方告知其病情的危重性,导致患者离院时对其自身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相应重视医院就诊,存在过错。(二)医院对宗某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符合诊疗常规。但对患者的病情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预判不足,未能及时行心电图检查并复查心肌酶,未行血气分析等必要检查以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未进行心电监护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存在过错;且在年1月30日当晚22:00患者出冷汗伴有血糖偏高的情况下,未对此引起足够重视,未行相关检查了解患者器官功能情况,未能及时请ICU会诊,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对患者的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存在过错。医院、医院对患者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宗某因医疗损害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医院承担24%(1×40%×60%)的赔偿责任,医院承担16%(1×40%×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8月28日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5元,由医院支付.6元。

笔者提醒

1.医院可以因新冠疫情停止收治病人的政策。

从年12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医院可以因新冠疫情停止收治病人的政策,医院作为新冠病人或疑似病人集中治疗、医院,医院可以停止或减少普通门诊、住院病人的收治,医院以防止新冠病毒传染为由拒绝收治病人,显然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医院领导为了自身利益因噎废食的做法。

2.转诊相关制度。

患者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下转是将病情好医院,上转是因病人病情较重超过本院诊疗水平或无相关诊疗条件时,应当上转医院,本案某市卫生院的转诊行为符合该规定,但医院将病人转至技术条件较差的医院,显然是南辕北辙的做法,其实质就是推诿病人。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本案医院被判承担近30万的赔偿一点也不冤,其有条件收治患者却不收治,无疑延误了患者的治疗。不管哪一级医疗机构均应当以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首要利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变成自家大院,关门开门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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